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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夫经济困难,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

2000-02-22 来源:生活时报 潘家永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两年前,我与丈夫余某因性格不和而离了婚,当时4岁的儿子被法院判由余某抚养,离婚后没多久,余某就下岗了,至今尚未找到工作,父子俩仅靠我给付的孩子抚育费勉强维持生活。而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,月收入达2000余元,经济状况明显好于前夫。最近,考虑到孩子即将上学,花销会增加,继续由余某抚育不仅使其负担加重,还会影响孩子的成长,因此我向余某提出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要求,可余某死活不同意。请问,我可否诉请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,法院会不会支持我的主张?

读者 贾丽

贾丽女士:

夫妻离婚时所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,可以随着离婚后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变更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院应予以支持:(1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(2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(3)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(4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
根据上述规定,你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,要求变更抚养关系。相信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现有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,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出发,判决变更抚养关系,孩子改由你抚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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